厦门结合第二轮城市立面改造 拆除违规广告城市颜值好(2)
时间:2018-03-29 09:01 来源:互联网 作者:青一哥 点击:次
户外广告(招牌)整治提升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量大,前期的沟通协调是否顺利到位,直接影响整治提升工作的进度和效果。为此,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主动对接街道办等相关单位,形成整治合力。针对拒不配合或是存有抵触情绪的当事人,城管执法人员便联合街道办、社区工作人员,主动约谈当事人,将相关法律法规、违法广告设置危害,一一说透,最大限度争取相关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 对于商家在广告规范设置上存在的操作疑问和法规盲点,各辖区中队不仅选派专人定点指导,还通过分发宣传手册、开设专场讲座等方式,让更多商家及群众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热情周到的服务,及时广泛的宣传,营造出良好的整治氛围,为拆除和提升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典型示范以评促改 以点带面实现辐射效应 重点区域的整治提升成效如何更好地巩固?整治提升的经验如何以最快的速度在全市推广开来?市城管执法局制定更严格的考评监督方案,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长效监管机制,并打造多个整治提升的示范点予以推广,实现典型示范带动效应。 接下来,市城市综合管理考评办将持续牵头组织考评工作,以区为单位,每季度开展跟踪考评,并及时向各区政府及区城管执法局通报考评情况,切实推动以评促改,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与此同时,各区也按照“统一位置、规范大小、一店一招、体现个性”的要求,正建立一批广告(招牌)整治示范点,如思明区湖明路、翔安区大嶝镇大嶝街、夏商国际水产交易中心等示范点,形成以点带面的精品示范效应,切实推动全市环境品质再次实现质的飞跃。 温馨提醒 户外招牌该如何设置? 一、禁设规定 1.建(构)筑物屋顶、建筑落地立柱、玻璃幕墙表面、建设用地红线范围以外。 2.影响建筑物的采风、通光、通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或造成光污染的,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生活。 3.使用霓虹灯、音频、电子显示屏、投影等设备,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或影响市容市貌。 二、设置数量 1.严格按照“一店一招”设置。 2.大型商厦、综合商务办公楼宇等设置落地式招牌数量不宜超过所属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数量。 3.建筑名称招牌在建筑物底层部分设置的,不得超过建筑物的出入口数量;底层以上部分设置的,不同方向的墙面上设置数量不得超过1块,原则上总数不宜超过2块。 4.多家单位、商户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场所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外有专用出入口的,应制作统一规格样式。 (2)对外无专用出入口的,在建筑物内指定位置设置统一的牌匾标识,任何单位不得单独在建筑外立面设置招牌。 三、设置位置 1.不得利用建筑物二层(含)以上外立面设置;二层(含)以上如有独立出入口的,只能设置在门楣处;无单独出入口的,宜在一层(底层)适当位置集中设置。 2.设置落地式招牌应设在红线范围内,宜设在距离建筑物12米范围内,不得在距离建筑物20米范围外设置,且不得在临街面设置。 3.如底层有专用出入口的经营单位,可在出入口两侧墙面上设置1块小型侧招。 四、设置规格 1.在底层设置的宽度宜与所属单位出入口的宽度一致,最大宽度不应超过所属单位经营服务场所的范围。 2.店招设置的高度不大于顶端到地面距离的1/5;同一街道或房屋设置的店招下沿,距地面高度应一致。 五、管理办法 1.户外招牌设置无需向有关部门备案登记,设置人可按照《厦门市户外招牌设置导则》自行设置。 2.由所属辖区按照城市容貌标准采取事后监管模式进行管理,未按《厦门市户外招牌设置导则》设置的,将劝告设置人自行整改,设置人不予配合的,将由辖区城管执法中队组织拆除。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