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少妇和男人偷情5年 又出轨老乡(5)
时间:2020-12-29 20:09 来源:互联网 作者:青一哥 点击:次
| 关于被告人冯春志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本院结合上述合法有效证据综合评判如下:1.被告人冯春志因怀疑马某与石某乙有不正当关系,对石某乙心生愤恨,持尖刀不计后果地捅刺石某乙头面部、胸部、腹部等身体要害部位,欲刺杀石某乙,案发后在乘车时亦向司机陈述杀了人,这有被害人陈述、证人马某、孙某等人的证言、伤势照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印证一致,被告人冯春志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自然,亦可印证上述事实。从被告人冯春志整个加害行为的准备、行为实施过程及案发后的表现等,结合被害人受伤情况,足以证明被告人冯春志欲杀害石某乙,实时之心态反映其具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故意。被告人冯春志的杀人犯罪故意明确,客观上积极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之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虽然被告人冯春志于案发当晚至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归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但之后翻供且对影响行为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拒不供认,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其有自首情节。3.激情犯罪,一般是指本无犯罪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致被害人死伤的情形,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首先,是因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次,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最后,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存在刑法范畴的严重过错,被告人冯春志与石某乙在案发前并未发生冲突,故不能认定被告人冯春志系激情犯罪。4.被告人冯春志作案后即逃离现场,没有对被害人施救的行为。5.被告人冯春志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本案因感情纠葛引发,初犯,故依法对被告人冯春志予以减轻处罚。故被告人冯春志提出“拿刀捅伤石某乙是故意伤害,没有故意杀人”的辩解、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及第2点中“冯春志系激情犯罪,属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事发后在第一时间让马某拨打电话施救,要求以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的意见均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初犯”的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春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春志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认定被告人冯春志有自首情节属不当,应予纠正。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春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2024年10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二、查扣在案的作案工具锻打屠宰刀1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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