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惩戒泛化乱象调查:失信行为“箩筐化”之忧(3)
时间:2020-07-25 09:11 来源:厦门新闻网 作者:郑晶晶 点击:次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和改革要取得实效,必须加强宣传引导,做到概念清晰、区分明确。公众只有了解、理解,才可能支持、遵循,尽快形成社会共识。 姚正陆认为,加强信用普及宣传,需集中力量做好三个层面的准备工作:首先,理论准备,改变社会信用实践远快于理论的现状,形成统一的概念认知体系;其次,学科准备,打破行政法学、经济学等相关研究的壁垒,鼓励院校多学科融合研究,并将设定社会信用边界、确立基本原则等作为重要目标;还有宣传准备,向公众宣传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及时吸纳并反馈公众的意见。 王伟认为,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集中体现为金融领域的经济信用体系,以及社会领域的公共信用体系。通过立法的严格界定,要让公众搞得清它们分别干什么、管什么。 央行牵头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沿用了发达国家传统经济社会中的“征信”概念,其内涵、概念相对成熟明确,已被广泛接受。 同时,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可以采用“公共信用”等有明显区分度的表述,发挥概念引领作用,避免与金融领域的信用体系混淆。对于需要记入信用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表述为记入公共信用档案,并进行公示等。 信用市场机构专家认为,各类地方和行业的信用法规、文件,是具体信用实践的最终依凭,其中表述错误、概念打架等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对混乱不清的信用概念应明确统一。 专家建议由国家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信用条款的文件用语,进行统一和规范,对已经发布的信用文件,由原发布部门尽快向公众解释说明。 亟待出台上位法 今年5月1日,《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开始施行。这是继上海之后,全国第二部省级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法规。 与其他省份现有条例相比,这个条例在全国首次建立了滥用职权认定黑名单的惩罚机制。 受访专家还认为,目前社会信用普遍存在“乱、散、杂”弊病,重要原因是顶层法规缺位。 虽然多地已“试水”信用立法,但在国家层面,除2013年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2014年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外,新法规一直未出台。 具体来讲,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立法,应发挥两方面指引作用: 一方面,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不该管什么,严格框定信用边界。 王伟、姚正陆等表示,在加强社会信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社会、学界对社会信用治理边界的共识,应该以法律形式明确。 另一方面,阐明信用奖惩措施的实施原则,让信用治理不出格、不失当。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王利民说,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作为信用立法里的“执行条款”,与公众利益直接关联,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对各地信用法规具有示范效应。 王利民建议针对信用奖惩明确“关联原则”“比例原则”和“责任自负原则”:即奖惩范围与直接行为须有明确联系,奖惩程度与行为轻重程度一致,信用奖惩责任人严格界定,不转移。 此外,建议规定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引入失信主动修复权,鼓励失信人改过向善。(记者王珏玢、潘晔)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