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体制改革方案涉及哪些?改革的主要内容一览(2)
时间:2018-07-17 23:34 来源:互联网 作者:刘涛 点击:次
毋庸置疑,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新的历史方位,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无疑是现代国家治理领域最重要的关系链条之一,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又无疑属于其中最具基础性和支撑性意义的要素,最具“牛鼻子”效应。围绕它的改革,不仅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而且牵动整个财税体制改革进程。事实上,在迄今三个方面的财税体制改革进程中,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改革相对迟缓。鉴于加快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改革的极端迫切性,也基于防止本应发挥的“牛鼻子”效应演化为“拖后腿”效应的现实可能性,必须将其作为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程,摆在优先位置。并且,在“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基础上,将改革目标进一步细化——“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有针对性地加以推进。 3.预算管理制度:亟待将新《预算法》落到实处 对于预算管理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定位的改革目标是“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这一目标,当然也是问题导向的:以现代预算制度为镜鉴,着力解决现行预算制度“不公开、不透明,不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的问题。 相对而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迄今,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动手最早、力度最大,是本轮财税体制改革推进最快、成效最为显著的领域。其中,最重要的进展是2015年1月正式颁布了新修订的《预算法》。并且,围绕新《预算法》颁布了一系列旨在规范政府收支行为的制度。以此为基础,现代预算管理制度的若干基本理念得以确立,以四本预算构建的全口径政府预算体系得以建立,预决算公开透明也取得一定成效,等等。 然而,以现代预算制度的原则反观迄今为止的改革进程,也可以发现,在此领域,仍有若干“老大难”问题需要解决。 比如,虽然新《预算法》明确了“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但具体到预算收支范围,一般公共预算比较翔实——可以细化到类款项目,其他三本预算则大而化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又如,虽然新《预算法》明确了公开透明的标准,但除一般公共预算之外的其他三本预算收支并未达到这一要求,或者遵守的标准并不一致。也正是由于管理标准不一,在我国,对于四本预算的预算监督和约束事实上存在不小的差异,甚至迄今未能形成一个覆盖全部政府收支的“财政赤字”概念。 再如,虽然新《预算法》已颁布近三年,但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至今未落地。由于缺失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不仅现代预算制度的理念难以从根本上得到确立,而且,诸如财税部门统揽政府收支、实现政府预算的完整和统一等这些根本性的改革目标也难以落到实处。 所有这些,既是下一步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亟待攻克的障碍,也是与现代国家治理相适应的现代预算制度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可以认为,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党的十九大在对“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基础上,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确立了更加全面而系统的改革目标——“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也可以说,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实践必然和理论必然。 4.税收制度:直接税改革对接“健全地方税体系” 对于税收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改革目标,就是在“稳定税负”前提下,“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通过税收制度的结构优化,实现税收的公平正义。这一目标的确立,同样基于问题导向:现行税收制度结构失衡——间接税收入所占比重和企业税收入所占比重甚高,既有违税收负担分配上的公平正义,亦有碍于实现税收对于收入分配以及社会财富的有效调节。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部署,本轮税制改革涵盖了“六税一法”——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和税收征管法。迄今为止,本轮税制改革所取得的进展有如下几个:营改增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顺利推进、消费税征收范围逐步拓展、税收征管体制机制改革启动。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