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广东共有产权房新政:满5年转让 低于市场价10%

2018-09-14 12:55

今年6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展开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的通知》,文件中将广州、深圳、珠海、佛山、茂名5市列为先行探索试点。

如今,广东又有关于共有产权房的新动作:

昨天(9月11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20日。

解读广东共有产权房新政:满5年转让 低于市场价10%

意见稿对广东共有产权住房的性质、供应对象以及产权关系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

先划重点:

承购人为符合条件的城镇无房家庭,每个家庭限买一套,产权份额不低于50%;

以90平以下中小套型为主;

优先安排在配套设施较为齐全、需求较为集中的区域;

购买不满五年不得转让,满5年可定向转让、抵押、继承,满10年可一次性增购转为商品房;

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改变房屋结构;

配售低于评估价格,增购或转让价格随行就市;承购、增购或转让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与普通商品房享受同等落户、入学待遇,同小区不得分割隔离管理。

该意见明确,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分散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优先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原则上无偿移交政府。共有产权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包括政府自行组织集中新建;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新建;通过“竞配建”等方式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收购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盘活符合要求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直管公房、棚改安置房等;其他途径筹集。

附:具体方案

1.房源性质:政策性住房

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供应主体筹集,参照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确定评估价格,以低于评估价格配售给供应对象,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供应主体与供应对象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住房。

2.供应对象:符合条件的城镇无房家庭

供应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无房家庭,具体规定条件由各地自行确定。各地应结合需求及供应能力,采取轮候配售制度或按房配售制度。

配售排序可根据申请人的住房困难情况以及家庭财产、 居住年限、工作情况、申请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确定, 也可通过公开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且原则上用于承购人自住,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承购人在使用共有产权住房期间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应按照约定退出个人持有产权份额,否则不予办理其他住房的网签备案和权属登记。

3.面积≤90㎡

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

4.价格评估:“一房一价”

由供应主体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前按照“一房一价”进行评估,并由住房保障、物价等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评估及确定结果应面向社会公开。

5.承购人出资不低于50%

承购人实际出资价格占共有产权住房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等供应主体的产权份额,由囯有机构等专业运营管理机构代表供应主体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

5.5年定向转让,10年可转为商品房

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10年等条件的, 允许承购人一次性增购代持机构所持的产权份额取得完全产权,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5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转让。承购人应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由代持机构依序安排转让给具有申购意向的申请人。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转让。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情形由各地自行确定。

承购人增购或转让价格,应由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增购或转让产权份额前进行评估,随行就市,参考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并由住房保障、物价等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6.与商品房同等待遇

购买共有产权房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落户、入学等公共服务。

和商品住房同一小区的,应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不得在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等物业隔离或设置其他歧视性措施。

7.抵押继承: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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