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如何计算带薪年休假的时间? 法官解析带薪年休假常见问题裁判观点

2018-05-01 22:21

解读:如何计算带薪年休假的时间? 法官解析带薪年休假常见问题裁判观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如何计算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时间?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其中“累计”应指工作时间的相加,中断工作时间予以扣除。对于参加工作第1年的时间的“累计”,应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规定执行。“连续工作满12个月”,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曾经在同一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工作满12个月。

  劳动者在符合参加工作后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条件后,此后年休假时间以当年度在用人单位已工作时间计算。

  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未休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法官解析】

  1.如何理解《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中的职工“累计”时间?

  “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问题,《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中进一步明确如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期间能否作为“累计工作时间”?上述复函虽对此未予说明,但从文义解释而言,在《劳动合同法》已区分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复函中仅列明将劳动者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作为“累计工作时间”,故不应将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期间作为“累计工作时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3条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未将休息休假作为必备条款,非全日制职工可不享受年休假。

  《劳动合同法》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等,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突出特点在于灵活性,明显区别于全日制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灵活用工的特点也决定了其不适用年休假的相关规定。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享受年休假,属于用人单位在法定标准之上向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假期,是当事人权利自由处分的结果,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予以执行。此外,“累计工作时间”指职工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时的工作时间,与劳务关系、承揽关系或者其他法律关系中的工作时间存在区别,不应将后者计入“累计工作时间”。

解读:如何计算带薪年休假的时间? 法官解析带薪年休假常见问题裁判观点

  职工对其主张的累计工作时间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从实际情况来看,因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涉及职工本人以往工作履历,相关证据材料由职工掌握,由职工提供证据更符合实际情况。但职工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其累计工作时间的证据而拒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部分案件中,对职工难以提交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申请或者职权调取相关证据,准确确定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和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事人在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时,应提供明确的证据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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