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正式出台保障性住房收购办法 4月20日起实施

2018-04-16 11:53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

深圳市政府公报显示,《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正式印发(以下简称《规程》)。该《规程》自4月20日起实施,收购针对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且纳入深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的公租房和安居房,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收购价格和方式的除外。

《规程》明确,保障性住房收购范围包括保障性住房专有部分以及与专有部分对应的共有部分。宗地内属于供社区居民使用的社康中心、警务室、幼儿园、中小学、市政道路等公共设施、交通设施不纳入保障性住房收购范围。据介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价格计算公式为:保障性住房收购总价格=保障性住房收购面积× 单位收购价格。其中,保障性住房收购面积在未有测绘报告的情况下,可采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建筑面积预算,最终以竣工测绘报告的建筑面积为准。而单位收购价格=建设成本+合理利润+户内装饰装修造价+收购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法定税金。

在收购款项支付方式方面,按社会投资主体利用自有用地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城市更新改造或者商品房搭配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划分。

其中,后者其保障性住房配建面积不足5000平方米的,收购款项在项目移交且产权转移登记至住房保障部门后按照不超过收购总价95%的标准支付;如收购项目属于安居型商品的,收购款项按照不超过收购总价98%的标准支付,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后支付。

深圳市保障房申请条件 :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下同)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  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商品房、军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和住房建设用地,且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六)符合申请条件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下列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1、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申请的,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住房保障。

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

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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