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青岛落户新政策《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全文(2)
时间:2018-04-12 09:40 来源:国际新闻网 作者:青一哥 点击:次
1。夫妻投靠:外地居民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登记结婚,可随时办理投靠落户。其中,被投靠人办理过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请办理夫妻投靠,婚姻存续期须满2年; 2。子女投靠:未婚子女,可自愿投靠父亲或母亲落户; 3。父母投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投靠成年子女落户;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落户; 4。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可投靠其监护人落户; 5。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四)政策落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申请落户。 1。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 2。经毕业生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接收手续、落实就业单位、在3年派遣期内的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3。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新生,本市生源毕业生及退学回原籍的在校生; 4。符合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落户条件的退役士兵; 5。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落户条件的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随军家属; 6。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地方离退休安置、原本市人员恢复户口、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回国(境)定居人员; 7。在青岛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获得山东省以上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 8。收养人依法收养的子女。 (五)引进项目落户。经市、区政府批准同意,在该区域落户的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销售中心、研发中心及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具有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企业、现代服务企业,以及中央、省直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其员工可成建制落户。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