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购房摇号实施细则落地 摇号排序结果应当场公示(2)
时间:2020-08-20 18:42 来源:闽南新闻网 作者:郑晶晶 点击:次
因放弃选房所空房源或者按约解除《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退房源,在公证机构主持下,依原公证摇号产生的选房顺序号按序递补选房,房屋价格不得高于原开盘销售时公示的价格。 《通知》对公证机构也进行了约束,要求做好商品房销售方案、销售承诺书、公示的购房登记时间结束后汇总的《登记购房人名册》、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的《登记购房人名册》、全部准售房源纳入排序选房范围、公证摇号排序结果、依排序选房结果等保全证据公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 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登记购房人、摇号选房人、合同签订人必须一致 《通知》强调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网上签约系统对处于“定购”、“拟定合同”状态的房源予以锁定,一律不予变更合同主体,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对登记购房人、摇号选房人、合同签订人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同时,严厉查处违规行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一经查实—— ↘ 一律暂停当期开盘销售商品住房的网签资格,暂停后续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受理,纳入成都市房地产市场信用黑名单,并在“成都信用网”公开曝光; ↘涉及虚假宣传、捆绑销售、价外加价、价格欺诈、规避纳税、炒卖房号、首付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分别抄送工商、发改、税务、公安、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开盘销售指导意见。市公证协会应当制定商品住房开盘销售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指导意见,督促公证机构依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办理相关公证事项,并按照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公证机构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材料不实、虚假承诺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非法干预摇号排序公证活动的,不予办理公证或终止公证。 此次的“公证摇号”与开发商的摇号有何不同? “公证摇号”涉及哪些范围? “公证摇号”公正何在? 除“公证摇号”外,还有什么新措施? 以下是详细解答☟ 1、“公证摇号”模式,跟开发商此前自己组织的摇号有何不同? 自《通知》实施之日起,全市范围内新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商品住房,开盘销售全部采取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销售方式。 公证摇号可现场进行,也可以网上进行,“跟以往开发商自己组织的摇号不同的是,未来的摇号将全程引入公证机构参与,保证了摇号的权威性,杜绝暗箱操作。” 《通知》明确了三点, ☞ 一是公证摇号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 ☞ 二是公证摇号对象为新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开盘销售的商品住房; ☞ 三是摇号引入公证机构。 2、“全款”客户有没有购房优先权?如何防止内部人员认购变相捂盘或炒卖房源?能不能捆绑车位、装修等条件进行销售? 市房管局表示,《通知》对购房登记的规则进行了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接受购房登记前应完善购房登记规则。购房登记规则不得设置仅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内部、全款支付等部分购房人的登记条件,不得设置捆绑销售、挂牌价外收费等不利于购房人的登记条件。 总结来说,《通知》明确了购房登记规则不得设置的4类登记条件, ☞ 一是不得设置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内部人员的登记条件,目的在于防止通过内部人员认购的方式变相捂盘或炒卖房源; ☞ 二是不得设置有利于全款支付人员的登记条件,目的在于支持购房人以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按揭方式购房,为所有具有购房资格的购房人提供平等的购房登记机会; ☞ 三是不得设置捆绑销售的登记条件,目的在于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购房登记时,迫使购房人接受车位、装修改造等其他产品和服务; ☞ 四是不得设置挂牌价外收费的登记条件,目的在于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购房者的购房心理,收取住房挂牌价以外的费用。 3、如何遏制“捂盘惜售”?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