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责困难、处罚威慑力不足 防洪法律法规亟待完善(2)
时间:2020-07-25 09:11 来源:互联网 作者:青一哥 点击:次
此前,广东省乐昌市富湾水电厂开闸泄洪导致市民石某、邓某的采砂设备被冲走,后石某、邓某诉讼至法院,要求水电厂赔偿经济损失59.1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富湾水电厂根据“三防办”的通知开闸泄洪,并没有对洪水预警通知的义务,因此不负赔偿责任。 江西省某水利部门一位相关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预警信息能否真正有效、到位,将带来迥异的命运。我国目前有5级以上堤防30多万公里,水库98000多座,还有超过10万多座闸坝、11万余座水文站。如何发挥各类建筑在防洪和挡水方面的作用,保证执行调度指令和做好区域协作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规范。 “一些中小型水库本就归属地方管辖,其库区上游缺少健全的水雨情监测系统,只能根据水库水位的实际涨幅情况是否达到临界值来决定是否泄洪。经过向上级报告、拿到上级批示等流程后,留给下游百姓撤离的时间非常有限,可能只有十几分钟至几十分钟。”这位负责人说。 地下管网建设不足 防城市内涝待立法 每到汛期,“看海”场景就会频频上演。 5月中下旬,广东省广州市多个区发生暴雨、特大暴雨,广州全市多处路段浸水,多条公交线路受影响,地铁十三号线官湖站站外地面积水严重导致车站停止服务。 6月21日至22日,湖北省宜昌市大部分地区出现了暴雨、局部特大暴雨,造成多地遭受严重洪涝灾害损失。据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消息,共11万余人受灾,死亡2人,失踪3人。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全国多个城市长期存在积水问题,给城市运行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除降水等因素,与城市防内涝设施建设水平、城市排水系统建设水平和应急管理能力有关。 为提升城市排水系统水平,2012年4月,“海绵城市”概念首次被提出。 2013年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提出,“要用10年左右的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要将防治城市内涝纳入法治轨道,加快推进出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范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和完善强制性城市排水标准,以及城市开发建设的相关标准。 2015年11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2017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了海绵城市的发展方向,所有城市都应该重视海绵城市建设。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得知,关于我国城市防止内涝立法方面,在防洪法中仅有原则性和指导性的条文,其余多为政策性指导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缺乏强制性防止城市内涝的法律。 早在19世纪中期,西方一些国家就开始了排水系统的建设。20世纪70年代,一些发达国家率先进入暴雨雨水的管理阶段,许多大城市的排水系统都在不同程度上进行实时控制,建设标准高,体系完善,有些大城市用的仍是一两百年前建成的排水系统,但排水系统至今仍运转自如。 此外,国外还运用一些生态方法改善雨水系统条件,如采用透水砖铺装人行道,增加透水层,减少硬质铺装等。德国在城市排涝方面就做得很好,因为极高的绿化率减少了雨水径流,加速排涝。相比之下,我国城市中60%以上为不透水或基本不透水的地面。 雨洪调蓄也是西方国家采用的排涝方法。例如,德国汉堡等城市都建有大容量的地下调蓄库,既保证汛期排水通畅,又实现了雨水的合理利用。在日本,政府规定在城市中每开发一公顷土地,应附设500立方米的雨洪调蓄池。 为保证排涝工程的实施,国外很多国家早已把防城市内涝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美国有强制性防城市内涝的法律,对城市内涝防范、治理措施以及问责手段,都有详细规定。日本的《下水道法》,对下水道的排水能力和各项技术指标都有严格规定。法国巴黎还专门制定了《城市防洪法》。 在全国政协委员赵光育的诸多提案中,就有一份关于专门制定《城市防洪法》的建议。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