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强化法律监督推进毒品犯罪检察治理典型案例(2)
时间:2020-06-27 08:42 来源:闽南新闻网 作者:刘涛 点击:次
对于实践中违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要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案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涉民营经济案件,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审慎处理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对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还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准确制发检察建议,促进企业规范、合法经营,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四:存疑不起诉后继续引导侦查成功追诉案 农子壮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5月,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农子壮涉嫌贩卖毒品案时,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虽然有一定证据证实农子壮涉嫌贩卖毒品,但证据尚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遂对农子壮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继续引导公安机关获取相关检材,积极协调开展司法鉴定,对其同案犯苟某进行说理教育等思想工作,促使苟某主动要求指认、辨认农子壮。至此,证实农子壮贩卖2000余克海洛因给苟某的证据链条已形成。2018年2月6日,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农子壮提起公诉,2019年3月27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农子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农子壮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毒品犯罪案件的起诉标准,防止“带病”起诉,依法对证据不足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不放过案件线索,加大办案力度,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待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依法提起公诉,犯罪分子被判处死缓,最大程度实现了不枉不纵的司法办案效果。 案例五:抗诉后三人被改判重刑案 陈雄飞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刘少轻向蒋华国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蒋华国联系上家王易购买,王易又联系其上家葛旻购买,葛旻则联系被告人陈雄飞购买。陈雄飞安排马仔将950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葛旻,葛旻将其中的8500克贩卖给王易,王易将其中的8000克贩卖给蒋华国,蒋华国全部贩卖给了刘少轻。之后,各被告人再次以同样的方式进行了毒品交易,均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全案查获毒品共计20000余克。 2018年2月7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陈雄飞死刑,葛旻死缓,王易无期徒刑,蒋华国有期徒刑十六年。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全面审查案件后,以相关事实证据,使起初“零口供”的被告人陈雄飞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引导公安机关重新对其讯问并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进一步查清上下线等案件细节,排除证据矛盾;准确认定各被告人在毒品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贩卖毒品的数量;查清刘少轻已涉嫌毒品犯罪,对其及时进行追诉(诉讼过程中刘少轻因病死亡)。2018年9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抗诉意见,维持对陈雄飞的死刑判决,改判葛旻死刑、王易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蒋华国无期徒刑。2019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被告人陈雄飞、葛旻的死刑判决。 二、典型意义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