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广东共有产权房新政:满5年转让 低于市场价10%(2)
时间:2018-09-14 12:55 来源:互联网 作者:青一哥 点击:次
购买满5年,允许承购人在征得代持机构同意后,依法将所持有的产权份额用于抵押。继承人如符合共有产权房申购条件,可直接继承个人份额;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则按相关规定进行产权转让。 共有产权房建设筹集 ★ 制定建设计划 各地应制定建设计划,明确发展目标,并落实到筹集渠道和重点项目,纳入住房保障规划和住房发展规划。 共有产权房选址优先安排在配套设施较为齐全、需求较为集中的区域。 ★ 用地供应 政府自行组织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新建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原则上采用招拍挂方式供地,鼓励釆取“限房价、竞地价”、“竞配建”等出让方式,遵循竞争、择优、公平的原则优选建设单位。 ★ 筹集渠道 分散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优先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原则上无偿移交政府。房源筹集渠道包括以下六种: 一是政府自行组织集中新建; 二是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新建; 三是通过“竞配建”等方式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四是收购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五是盘活符合要求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直管公房、棚改安置房等; 六是其他途径筹集。 支持政策 ★ 资金保证 各地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及时落实共有产权住房的房源筹集所需资金。 对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所需用地计划指标应予以优先保障。 ★ 税费优惠 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筹集等环节严格执行囯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承购人承购、增购或转让共有产权住房,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 金融支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共有产权住房的特点,完善信贷管理制度,改进金融服务方式。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承担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企业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融资。 建设单位可将符合条件的在建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抵押向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可参照商品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符合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对象要求的,可优先享有购买资格。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