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监测到未授权赛事直播流链接4633条(2)
时间:2018-05-09 09:15 来源:国际新闻网 作者:刘涛 点击:次
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洁律师提出,从制作过程来看,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属于类电作品(或视听作品);从网络直播行为特点看,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则属于广播权(或播放权)范畴。对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保护与其笼统地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不如准确地定义著作权法中相关概念,给予体育赛事节目权益应有的法律保护。 体育赛事转播应单独立法 针对体育赛事节目直播中的侵权打击、侵权损害赔偿金额认定与保护,与会专家也发表了看法。 对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副主任梁飞提出,可以考量作品的性质、类型,文学价值、历史价值,获奖情况及社会影响;作者的地位、贡献、获奖情况及社会影响;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商业性使用的程度、与侵权目的的关联与配合程度,重复侵权情况,大规模侵权情况以及恶意侵权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作出,凝结了主创人员的智力与技能劳动和投资者独立制作的结果。法律应回应市场需求,促进互联网+体育产业良性发展,给予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正当的保护。在现行法律框架体系下,寻求合理解决的途径才是相关市场主体关心的迫切现实问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姚兵兵说。他建议结合体育赛事直播产业实际情况,建立体现市场价值、各类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更加科学化、精确化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指出,著作权法是市场的法则,财产的法则,应该回归经济学理性。独创性与作品类型没有关系,不能一刀切地认为某类作品的独创性必然高于或低于另一类作品。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创作往往需要投入巨大的财力、人力,优质的直播画面常常是供应远远满足不了需求,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不仅具有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而且应当降低而不是抬高独创性判断标准。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研究员杨勇提出,行政部门可以依据《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采取行政许可、内容管理以及版权保护措施等方式对体育赛事转播侵权纠纷进行规制。另外,我国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规定了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行政救济措施,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相较于西方成熟的体育赛事运营体系而言,中国体育产业还没有形成持续推动体育产业发展的产业链闭环。囿于现行立法制度存在的局限性与滞后性,建议采取单独立法的方式对于给予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全面、充分、有效的保护。另外,尝试借助技术手段及时监测与遏制不同类型的盗播行为,需要相关立法机构、执法与司法部门与产业界给予充分关注。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