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全文内容(完整版)(13)
时间:2018-04-18 10:40 来源:互联网 作者:刘涛 点击:次
第一百五十四条擅自出租、出售、转让军队房地产,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军用土地流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五十五条擅自建设楼堂馆所,擅自改建、扩建住房,超标准建设住房,违规配售住房,多处占用公寓住房,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重复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利用公款装修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或者超标准装修公寓住房,以及拒不腾退或者拒不配合整改违规住房,对个人家庭住房、房产情况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五十六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五十七条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五十八条挪用、隐瞒、侵占公款公物或者违反其他财经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五十九条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六十条打架斗殴或者参加聚众闹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反规定喝酒,或者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操作武器装备,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战友、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或者国家公共财产遇到危险时,见危不救,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六十三条参与赌博,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六十四条观看、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调戏、侮辱妇女或者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六十六条嫖娼、卖淫、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六十七条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六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六十九条在本条令第一百一十四条至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违反纪律,其性质、情节与本条令所列违纪行为相当的,对士兵给予警告至降衔处分,对军官(文职干部)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对作战中其他违反纪律行为的处分,由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义务兵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除名: (一)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常拒不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擅离部队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累计15日以上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适用本条令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军籍: (一)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二)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三)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抗拒改造,情节严重的; (四)隐瞒入伍前的犯罪行为,入伍后被地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 (六)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