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强化法律监督推进毒品犯罪检察治理典型案例

2020-06-27 08:42

  案例一:利用互联网论坛实施毒品犯罪案

  “园丁丁”制贩大麻论坛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园丁丁”论坛是近年来国内规模较大的大麻论坛,该论坛通过邀请码进入,设有大麻品种、种子、种植等10个分区38个版块,会员1500余人,内容涵盖大麻种植及大麻种子、种植用具、吸食工具、大麻买卖,为国内大麻吸食人群提供种植、交易渠道,逐渐成为制贩大麻的源头组织。2018年初,浙江省诸暨市公安机关发现查获的吸毒人员所吸食的大麻均通过“园丁丁”论坛购买,遂立案侦查。2019年1月23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曹风等7名论坛版主管理各自版块,发布数百条有关大麻的主题帖、交流大麻种植技术的回复帖。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版主具有一定的管理职权,在论坛中活跃程度较高,利用网络发布大量种植大麻等制毒、贩毒违法犯罪信息,为他人实施毒品犯罪创造了条件,也产生了制毒、贩毒的实际后果,社会危害性大,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朱必鑫等13名会员通过论坛学习种植经验、购买种子和设备,种植大麻并销售或者通过论坛直接购买大麻并寻找下家销售,构成贩卖毒品罪。

  2019年5月20日检察机关将案件提起公诉后,7名版主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刑罚,13名会员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刑罚。检察机关还就本案暴露出的互联网监管漏洞等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完善网络空间治理的相关意见建议。

  二、典型意义

  近年来,大麻滥用和涉网络毒品犯罪均呈现上升趋势,犯罪手段多样、隐蔽性强,查证难度大。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拓展办案思路,精准指控,不仅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贩卖毒品犯罪,还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涉毒信息的犯罪行为,实现全链条打击,使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同时,检察机关还延伸司法办案效果,积极参与网络生态治理,推进源头防控和治理。

  案例二:快递员隐瞒毒品案

  刘某涉嫌隐瞒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刘某系上海某快递公司快递员,毒犯林某将一个藏有毒品的包裹通过刘某进行邮寄,次日又联系刘某拦截该包裹。包裹返回仓库后,刘某因无法联系到林某,遂将包裹暂存于快递柜内。公安机关查获林某后追踪到刘某,告知其寄出包裹内藏有违禁品,刘某担心受到公司处罚,用一包大米伪造成林某所寄包裹交至公安机关。民警发现包裹内是大米后告知刘某包裹内本应藏有毒品,刘某知情后仍未及时交出包裹。次日一早,刘某主动交代并带领民警取获包裹,查获其内藏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8余克。

  2018年4月24日,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审查逮捕,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收集快递公司负责人证言及刘、林二人聊天记录、交易往来清单,同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复核办案民警证言及刘某到案经过等,证实刘某隐瞒毒品的持续时间较短,从知晓可能藏有毒品到主动交代未超过24小时,带领公安机关查获涉案毒品,避免发生严重后果,其动机是担心受到公司处罚,主观恶性小,具有自首情节等。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改变公安机关定性,认为刘某涉嫌隐瞒毒品罪,但情节轻微,经邀请三名人大代表作为中立第三方进行公开审查并取得一致同意后,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典型意义

  快递从业人员怠尽审核义务而为毒品犯罪提供便利,应予以重点关注,加强监管。本案对防范快递从业人员实施毒品犯罪、防范快递行业沦为毒品交易中转站,具有一定警示作用。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时认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改变定性为隐瞒毒品罪,准确认定了案件性质。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及自行补充侦查,查明涉案人员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积极开展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听取各方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也为快递从业人员积极检举揭发毒品犯罪行为,起到积极引导作用。

  案例三:保护民营经济不起诉案

  郝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一、基本案情

  郝某某系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从某化工厂多次购买硫酸3.8吨、盐酸34.4吨,再销售给某有色金属公司,该有色金属公司将购得的硫酸、盐酸用于铜渡液、活化液生产。2018年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对郝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立案侦查。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实地走访了解公司的生产状况及硫酸、盐酸的储存、使用情况。了解到郝某某系民营企业负责人,涉案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采取羁押措施对企业发展影响较大,遂未对郝某某采取羁押措施。2019年1月21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硫酸、盐酸是我国列管的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郝某某未到有关部门备案,即买卖硫酸、盐酸,其行为违反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但其销售的硫酸、盐酸,均被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郝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对于郝某某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行为,向鹤壁市山城区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郝某某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对辖区内相关化工企业开展专项摸底排查,确保各企业依法经营。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进行了排查整改。

  二、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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